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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

「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

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

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相關內容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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