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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有關「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

函轉全聯會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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