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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牙醫師公會

會務公告

衛生局函,有關「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有關「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
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2月14日
以衛部醫字第1031661068號公告,請轉知所屬依規定配合參照辦理,公文內容請詳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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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訊通知(103/4/7)

 

健保委員會提醒會員醫師注意:

1.若病患從未在自家診所申報過01271C(環口全景X光初診診察),即使未符合3年從未      就診,也可申報01271C。

2.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可查看二十項指標,請院所多加利用。

 

有關經濟部函請轉知會員知悉,如有發現消費商品傷害事故,請至商品安全資訊網線上通報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有關經濟部函請轉知會員知悉,如有發現消費商品傷害事故,請至商品安全資訊網線上通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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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健保重要宣導

 

103年健保重要宣導:
1.有關提升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執行率乙事:
(1)104年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若轉為一般服務,各分區預算其金額分配方式經全聯會健保     審查執行會決議如下:百分之八十按照103年1~6月實際執行量的執行率分配,百分之       二十按照投保人口的比例來分配(執行率用P4002來算,P4003完成率要在70﹪以              上)

(2)故希望會員醫師在103年1~6月能多多提高執行率,以利104年南區總額之分配。

(3)1~6月在正常醫療模式及合理工時下,每位醫師每月申報件數可達20件(以P4002列          計)。
2.配合感染控制診察費與一般診察費差額修訂為40點。
3.有關檔案分析審查不予支付指標增修「根部齲齒同牙位2年自家再補率不超過10%」。
※下述第4點及第5點尚未公告
4.牙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須依「牙醫院所感染控制SOP作業細則」臨床
   指引辦理相關事宜,並依附表3.1.1「牙醫院所感染控制SOP作業考評表」自行評分,自    評合格者,得函送保險人並於當月開始申報之。惟經抽審未達標準者自文到次月起不得     申報,三個月後申請複查通過標準者,於文到次月起得再行申報。
5.有關牙科醫療院所申請跨表作業,全聯會建議審查原則如下:
(1)專業審查部分:除原申請跨表須備齊之相關文件外,應另提供以下資料以供審查。
         ○1相關受訓證明或相關學會會員證明,本會牙醫門診醫療服務
             審查執行會將協助專業審核。
        ○2完成案例相關資料。
(2)各分會應考量民眾需求及供給情形並經會議通過。

 

衛生福利部針對「助產師(士)與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

衛生福利部針對「助產師(士)與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說明乙份,詳細內容請詳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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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來函,牙醫界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嚴正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勿縱容陳俊龍先生之密醫行為

全聯會來函,牙醫界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為維護牙醫師證照制度,嚴正呼籲政府相關單位勿縱容陳俊龍先生之密醫行為,相關新聞稿及其附件,請自行下載瀏覽。

附件:
下載此檔案 (635.pdf)635.pdf735 Kb

有關為落實推動「醫療機構提供安全針具」之政策

全聯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有關為落實推動醫療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之政策,內容請自行下載瀏覽。

附件:
下載此檔案 (619.pdf)619.pdf162 Kb

自費特殊材料收取規範

檢附自費特殊材料收取規範電子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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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之X光攝影檢查業務,應由完成訓練合格之牙醫師親自執行

全聯會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保障民眾健康及提升醫療品質,重申醫療院所之X光攝影檢查業務,應由完成訓練合格之牙醫師親自執行,請詳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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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本國國籍領有台灣醫師證書者,可否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及擔任代理負責醫師

有關非本國國籍領有台灣醫師證書者,可否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及擔任代理負責醫師疑義乙案,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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