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 第五章 會議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以出席人數超出應出席人數總額之半數以上為合法開會人數。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清算人數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7.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權利,但每一會員以受一
人委託為限。
第四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常務理事會議視需要由理事長召開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召開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應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
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三條:
各種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