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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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15 三月 2018
函轉全聯會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詳如附件說明。
附件:
1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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