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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2規定,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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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專區
發佈於:
14 十月 2015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2規定,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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