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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04年8月1日生效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04年8月1日生效,有關附表3.3.3「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部分修正規定,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新增不列入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支計算項目:口腔癌統合照護計畫(編號P4501C、P4502C)、口腔粘膜難症特別處理(編號92073C)、行政協助門診戒菸(編號B7)等,及為簡化作業,刪除各項診察費之差額點數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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