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於病人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關係人代為簽具之適法性函釋
詳細內容
分類:
法規公告
發佈於:
15 十一月 2016
衛生福利部對於病人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關係人代為簽具之適法性函釋一份,請詳附件。
附件:
627.pdf
35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