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代表、理事監事及常務理監事之選舉(罷免)方式,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常務監事三人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3.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本會代表。
4.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及方式。
5.複議理事會之決議、公告事項。
6.議決會員及本會代表之除名處分。
7.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8.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9.議決財產之處分。
10.議決本會之合併、解散。
11.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及本會代表之資格。
2.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6.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7.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8.督導理事會所屬各委員會、小組等內部作業組織及會務處之業務事宜。
9.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10.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議。
3.處理必要與緊急相關會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稽查、監督本會財產。
4.行使會員提請覆議、罷免之事項。
5.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6.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7.行使本會各項選舉之監督權。
8.函請理事長召開會員(臨時)大會。
9.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2.監督必要與緊急相關會務。
3.督導日常會議並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為召集監事會及綜理監督本會會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該常務理事被指派對外執行職務時,職稱
以副理事長稱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並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
補之。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3.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4.欠繳常年會費滿一年者。
5.查明有本章程第九條規定之事項者。
前項第三款經罷免之理事監事不得再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
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時,不予補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職務職)外,其餘人數由會員大會推選之,遇補增名額時,得由理事長推選之,其任期與本屆理監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處得設總幹事或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