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為落實推動「醫療機構提供安全針具」之政策

全聯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有關為落實推動醫療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之政策,內容請自行下載瀏覽。

附件:
下載此檔案 (619.pdf)619.pdf16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