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公告修正。

函轉全聯會函,函轉衛生福利部函「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

於107年2月22日以衛授實字第1071400898號公告修正。

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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